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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22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广东省佛冈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村**号,2007年因吸食毒品被佛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吸食冰毒被深圳市公安局强制戒毒17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05月27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2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与同案人范某某(已判刑)密谋到汤塘镇实施盗窃,随后由范某某驾驶一辆本田雅阁轿车搭载林某某窜到佛冈县汤塘镇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门前,二人共同实施盗窃,盗得被害人冯某某的一辆金凤工农牌拖拉机(品牌型号:金凤工农12KB,号牌为18-4****,发动机号码:2926**,车架号:376**),盗窃得手后,由林某某驾驶该辆拖拉机、范某某驾驶本田雅阁小车尾随,行驶至英德市太平镇加油站路口,二人将该辆被盗拖拉机以1200元人民币卖给沈某某(已逮捕)。经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拖拉机价格为人民币8767.00元。

2、2020年3月16日20时许,同案人范某某驾驶一辆本田雅阁小车搭载被告人林某某窜到佛冈县**镇**国道旁**综合楼内,由范某某负责在雅阁轿车上“望风”,林某某实施盗窃,盗得被害人曹某某一辆女装摩托车。事后林某某和范某某将盗得的女装摩托车卖得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起获的被盗拖拉机、扣押的本田雅阁小车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冯某某、曹某某的陈述;4.证人沈某某的证言,同案人范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现场、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9.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林某某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晋钊

检察官助理:黎振中

2020年9月30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含录音录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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