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7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1日0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到麻栗坡县金康龙城工地,使用随声携带的一把胶把钳将金康龙城工地内一部电机上连接的200米左右3*2.5方三相电线剪断后盗走,拿回其居住的麻栗坡县**楼房楼道内藏匿,用火将电线胶皮烧毁之后将该电线以200元的价格出售至军警路陈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并将出售电线所得赃款用于日常生活,被盗电线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6月23日0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到麻栗坡县创业路14号工地,使用随声携带的胶把钳将该工地内100米左右三相电缆线,50米2.5平方铜芯电线从该工地一楼、三楼连接处分别剪断盗走,并藏匿于麻栗坡县老县医院废弃楼楼道内,之后乘车前往下金厂乡将该电线以200元人民币价格出售,并将出售电线所得赃款用于日常生活。
3、2019年6月25日0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到麻栗坡县新华书城工地,从新华书城工地旁人行横道上一棵树爬入新华书城工地,使用随声携带的胶把钳将该工地内长35米左右进线、35米左右焊线剪断,并将剪断电线以及电线连接的一台小焊机盗走,藏匿于麻栗坡县老县医院废弃楼,之后以50元人民币价格在临江路人行横道上将盗窃所得电线出售给一名陌生男子。
4、2019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到麻栗坡县玉尔贝路福瑞手机店对面一居民楼,将被害人李某某正在充电的一部深蓝色OPPOA5手机盗走后自己使用,该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麻栗坡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8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会仙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待处,联系电话1502522****;
2.案卷材料2册共计24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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