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到乐昌市**路**号**商行店铺,趁店内无人,盗走店内的一箱共6瓶泸州老窖牌大兴合白酒。2019年12月11日,白酒存放在该超市内。经乐昌市价格中心鉴定,涉案白酒价值人民币2700元。乐昌市公安局民警在乐昌市南塔路乐家超市内抓获林某某,林某某指认其将被盗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报案记录、物证、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私有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于2018年11月6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即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双明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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