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座**单元,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单元。因赌博,于2015年9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宁化派出所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以无逮捕必要不捕,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19时许,在福州市台江区群众路**餐饮店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派乐(新大洲)牌电动车盗走并打算自用。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配合民警在福州市群众路防疫站对面的马路上查获被盗电动车,现已返还给被害人。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3906元。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电动车购买发票、行驶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谅解书、指认照片等;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19】1086号)《关于派乐(新大洲)牌电动自行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玲
2020年4月27日
附:
1. 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上述户籍地,
联系电话1380508****。
2.随案移送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