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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6日晚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至本区**街**大厦楼下的**店门口,趁四周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店门口一辆电动三轮小货车上的五双价值人民币365元的鞋子。

2、2019年11月5日晚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至本区**街**公寓门口**店门口,趁四周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店门口一辆电动三轮小货车上的三双价值人民币125元的鞋子。

3、2019年11月11日晚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至本区**街**号门口,趁四周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洪某某放在店门口柱子边上的四双价值人民币272元的鞋子。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晚8时许在本区临江街道幸福街电商园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14双鞋子(含当日盗窃的4双鞋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退出赃物或赔偿被害人钱款,上述被害人均对被告人林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搜查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永俊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起诉书副本八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量刑建议书四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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