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永修县**公司星火项目部工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街**号**栋**单元**室,现住江西省永修县**区。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在永修县**工业园**有机硅厂动力分厂煤场从事彩钢瓦更换工程的机会,在明知对拆除下来的废旧钢铁、彩钢瓦没有所有权、处置权的情况下,多次叫来货车及装卸工人,把拆除下来的废旧钢铁、彩钢瓦装车偷运出永修县**有机硅厂,再以每吨1600元至185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位于永修县****镇的江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1日晚,被告人林某某从永修县**有机硅厂动力分厂偷运出一车废钢及铁皮总重4.85吨,其中废钢3.5吨,每吨价格1850元,卖得人民币6475元,另废旧铁皮1.35吨,每吨价格1600元,卖得人民币2160元。
2.2019年5月13日晚,被告人林某某从永修县**有机硅厂动力分厂偷运出一车废钢总重4.3吨,每吨价格1750元,共卖得人民币7525元。
3.2019年5月15日晚,被告人林某某从永修县**有机硅厂动力分厂偷运出一车废钢总重5.52吨,每吨价格1800元,卖得人民币9935元。
4.2019年5月20日晚,被告人林某某以同样的方式从永修县**有机硅厂动力分厂偷运一车废钢铁及彩钢瓦时,被永修县**有机硅厂工作人员发现并报案。2019年5月22日,永修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林某某于当晚偷运的一车废钢铁(重量5.12吨)进行价格认定,认定该车废钢铁的市场回收价格为人民币捌仟壹佰玖拾贰元整(8192元)。
2019年5月21日,永修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林某某进行调查询问时,林某某只交代实施过一次盗窃行为,后经调查发现林某某还实施过三次盗窃,便于2019年5月30日书面传唤林某某到案,林某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四次盗窃的犯罪事实。同年6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向永修县**有机硅厂退赔人民币260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建设工程合同、入库单、微信截图、收条、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熊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江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内部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晓燕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随起诉书一并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