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80********,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庄**村**组。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6日由寻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8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被告人林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来到寻某某**镇庄**村**小组被害人谢某某家,入室盗得六杯椰岛海王酒。
2019年1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再次来到被害人谢某某家,入室盗得天地一号饮料一箱、酸菜两瓶、月饼一个、吉结良缘牌白酒一瓶、自制辣椒一瓶、鸡蛋五个,被告人林某某拎着盗来物品从谢某某家内院翻出时被发现,后逃至谢某某家不远处的猪圈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寻某某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被盗的物品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197.5元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除被盗的六杯椰岛海王酒以外,其余物品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天地一号、月饼等被盗物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邝某甲、邝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寻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影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叁册。
_ 3.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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