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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2000********,汉族,初中文化,广西昭平县人,住广西贺州市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 8 月 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和曾某某一起入住昭平县昭平镇名仕酒店306房。被告人林某某趁曾某某熟睡之时盗走了其电动车钥匙,并将其停放在该酒店楼下的台邦牌电动车(车辆识别码是L3YDAEZB7KH036856、发动机号是KH036856、车牌号是桂J****7)开到昭平镇锦绣榕园“亚当寄卖行”去典当,获利11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车扣押。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为2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证明等;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证人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图片等;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云修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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