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26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30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捕前住罗定市**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17日、5月26日、5月31 日,伙同他人驾驶粤W****8号牌三轮摩托车将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放在罗定市素龙街道大灼村委华耀科技有限公司路口对面空地的搭建排栅支架用钢管盗走,并运到罗定市围底镇星辉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进行变卖,其本人分得1000余元。2020年6月6日,罗定市公安局民警在罗定市围底镇星辉再生资回收公司扣押了涉案钢管119根,净重2.04吨。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扣押的钢管价值58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害单位诉讼代表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物证;(5)书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7)指认笔录;(8)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涛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共2卷及光盘5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移送你院。
3.被盗财物已发还给被害单位,被告人被扣押的物品保管在罗定市公安局,相关文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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