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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未检刑诉〔2018〕73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房。2016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3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3月29日被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与同伙李某某(另案处理)去到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路**号**整形美容医院门口,由被告人林某某望风,李某某拉开门口停放的一辆保时捷小汽车车门,进入车内盗窃联想牌ideaPad7 lOS手提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但某萍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萌

代理检察员:王思颖

2018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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