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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02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巷**号,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路**巷**座**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QQ群认识罗某某(已判决),二人约定共同实施盗窃。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与罗某某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号**室,以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陆某某家中,盗走人民币5000元及中华烟等财物。

二、2018年4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与徐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期**幢**单元**室。由徐某某驾车接应,李某某望风,被告人林某某技术开锁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盗走人民币2200元及苹果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140元。

三、2018年4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与徐某某、李某某一同驾车至安徽省蚌埠市**道北侧停车场,由被告人林某某望风,徐某某驾车接应,李某某用破窗器击碎被害人简某某的轿车玻璃,从车内盗走挎包一个,挎包内有人民币5100元及微软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微软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160元。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广东省揭阳市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购买发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同案人员判决书;

2.证人罗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陈某某、简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财物,共计人民币16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盛继彬

检察官助理周若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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