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19〕141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铜陵市**区**办事处**村**栋**号(户籍地同住址)。被告人林某某曾因抢劫罪,于2003年6月13日被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00元;曾因盗窃,于2017年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处行政拘留13日。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各大网咖内,先后盗取四部手机,金额共计2463元。具体犯罪实施如下:
1.2019年8月29日,林某某在明珠大道与云竹路交口附近的**网咖内,趁被害人李**睡觉时将其iphone6s 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079元。
2.2019年9月30日,林某某在玉兰大道与丰乐河交口附近的**网咖内,趁被害人张**睡觉时将其vivo牌Y71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61元。
3.2019年10月1日,林某某在金寨路与方兴大道交口附近的**网咖内,趁被害人葛**睡觉时将其oppo牌A77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60元。
4.2019年10月4日,林某某在习友路与紫蓬路交口附近的**网咖内,趁被害人尹**不备,将其放在吧台上的oppo牌A5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6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的证言;3. 被害人张**、李**等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24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克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7.《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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