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从茂名市茂南区**镇回吴川市**镇途经**镇时,发现吴川市**镇**村梁某某的住宅(被害人杨某某的暂住址)外墙上有用红油漆写着“杀人”的字眼,心想该住宅应该没人居住,且该住宅旁边一间在建的住宅有竹排。于是林某甲攀爬在建住宅的竹排通过窗户进入到梁某某的住宅二楼,林某甲在梁某某的住宅二楼的一张桌子抽屉里盗窃了银行卡3张、存折3本、现金人民币1500元某某笔记簿1本。林某甲盗窃得手后发现盗窃来的笔记簿上记录着一些数字,于某某盗窃得来的银行卡及存折在吴川市范围内的银行ATM机用笔记簿上记录的数字进行尝试,试对了2张银行卡的密码。后林某甲去到化州市**酒店,并登记入住该酒店**号房,林某甲入住后一会儿离开酒店并在化州市**酒店附近的2个银行ATM机分多次取走了杨某某2张银行卡里的54700元。林某甲取走了杨某某的银行卡里的存款后,把盗窃来的物品全部扔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开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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