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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7********,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乡**村**区**号。曾因注射毒品,于2004年9月13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吸食毒品,于2006年9月23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于2010年5月25日被行政拘留12日;因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于2010年6月7日被行政拘留5日;因盗窃、殴打他人、敲诈勒索,于2015年6月26日被行政拘留20日。因注射毒品,于2004年9月25日被强制戒毒6个月;因注射毒品,于2010年8月22日被强制戒毒2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8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月3日凌晨,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公寓**号内,趁同住的被害人靳某某(男,47岁,河北省人)睡觉之机,利用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窃取被害人靳某某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14000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在北京西站北售票厅被民警查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席瑞冰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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