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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28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居委**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6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10月4日凌晨3、4时许,在新兴县**镇**街一出租屋楼梯间处盗窃了罗某某的一辆蓝色电动车,于2020年10月7日凌晨3、4时许,在新兴县**镇**小学附近一出租屋外面盗窃了许某某的一辆银灰色电动车,林某某将上述电动车卖掉获得赃款共650元用于吸食毒品。经新兴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罗某某被盗窃的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413元,许某某被盗窃的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187元。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在新兴县**镇**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珍

检察官助理:梁凤放

 2021年2月5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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