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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71********,汉族,专科文化,中共预备党员,工人,住徐州市泉山区******号楼**单元**室,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1996年1月25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趁其女友朱某某不备,驾车到徐州市铜山区国基城邦小区西门朱某某的理发店,利用朱某某存放车内的钥匙打开店门,到店内将朱某某钱包里面的35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

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铜山区公安局提取的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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