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21997********,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街道**路**号**室,现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街道**苑**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8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5日至12月,被告人林某某在赌博网站“C彩61”担任代理,发展陈某某、丁某某、曾某某等38个下级会员,接受投注累计149169元以上,并按一定比例获取返点。
2018年12月20日17时21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在被害人柯某某位于温州市洞头区**街道**街**号的店内维修电脑,趁机使用被害人柯某某的手机向其支付宝账户内的蚂蚁借呗借款3000元来充值赌博账户。被害人报案后,被告人林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同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柯某某退还3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材料、归案说明、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搜查笔录及照片、谅解书、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流水、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流水、中国农商银行交易流水;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丁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支付宝账户及收支信息、赌博网站及账户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盗窃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该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已退还盗窃所得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建议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8000元;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松听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证人名单1份。
3.随案移送手机1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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