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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伐林木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65********,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经隆化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左右,被告人林某某未经顾某及其家人同意砍伐顾某家所有的位于**村4组河套边承包地东边坝界子的榆树。未经村集体同意,砍伐村集体所有位于**村4组河套边河套内的榆树。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盗伐林木总蓄积为2.103立方米。被告人林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5、茅荆坝乡坝底村村民委员会关于林某某砍伐坝底村4组河套边榆树的情况说明,谅解书;5、司法鉴定意见书;6、到案说明;7、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张敬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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