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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590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7月1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将多种药品重新混合包装,以陈医生草本祛痘药的形式通过网络向全国各地进行销售。2017年5月11日14时许,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海港区**小区**单元一下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林某某自己加工生产、销售用于治疗青春痘的陈医生祛痘套装药盒等物品。经鉴定,该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照片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产品认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丽

2018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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