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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狩猎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花园****,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乐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乐昌市**镇**村委会**村组村民林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22日晚在乐昌市88大源镇**村委会**村组 “**岭”(山岭地名)山间的小溪中利用手电筒夜间照明的方法非法猎捕疑似野生棘胸蛙(又名石蛙)活体18只。经聘请韶关市林业局工程师对猎捕的野生动物活体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鉴定野生动物中文名叫棘胸蛙、属两栖类、科别是蛙科、保护级别属于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行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元仕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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