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定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30日移送至定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定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0时许,定安县森林公安局**林区派出所执勤人员在**镇**村**岭处执勤巡逻时,发现被告人林某某承包地部分橡胶树被伐倒锯成段,经初查,被伐的橡胶树初步清点有130多株,没有伐倒的橡胶树有300株。经查,系定安县**镇**村委会**村人林某某于2019年6月8日至11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所为。2019年9月11日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一)被毁林木地块面积20.23亩,其中9.32亩为Ⅱ级规划林地,森林类别为防护林;10.91亩为非林地;(二)被毁林木树种为橡胶树;(三)被毁林木总株树为153株,无幼树,总蓄积量为25.7475立方米,出材量为15.4485立方米。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定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到的单人手拉锯、双人手拉锯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复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书证;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5.证人陈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6.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许可砍伐林木,砍伐的林木总蓄积量为25.747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松
检察官助理:王录霖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在住址: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38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