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7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广西荔浦市,住荔浦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许,被告人林某某以人民币2200元向汤某某购买位于荔浦市**镇**村“**”山上的树木。随后,林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秦某某帮忙,一起将山上的杂树砍伐,并将杂树售卖给李某某。经林业部门调查,林某某采伐林木蓄积量总计13.0779立方米。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荔浦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汤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词;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5、林木采伐情况调查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及村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锟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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