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间,被告人林某甲向林某乙购买位于平和县国强乡碧岭村岩当坑山(即:碧岭村03大班100、120、130小班处)林地内约70亩的巨尾桉林木。后被告人林某甲以其儿子林某丙名义向县林业局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划设计砍伐林地面积56亩,剩余约10亩的巨尾桉因生长较差,被告人林某甲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201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林某甲雇请工头刘某甲和工人刘某乙、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到国强乡碧岭村岩当坑山林地砍伐巨尾桉;在采伐后期,被告人林某甲明知上述约10亩的巨尾桉林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安排工人进行砍伐;并雇请张某某(音译“晓坤”)将木材运往林某甲位于漳州市平和县坂仔镇的东风木材加工厂加工。经鉴定,超伐林木的面积10亩,树种为巨尾桉树,林木地径为6-22厘米;株树717株,林木蓄积量39.1264立方米,价值人民币6178.84元。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到平和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 证人林某乙、林某丙、刘某甲、张某某等9人的证言;3.平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4.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 通话记录、微信查询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量39.126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张洪岩
2020年4月3日
附:
1. 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 光盘一张。
6. 电子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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