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四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福建省闽侯县荆溪镇六垱村龙岩**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闽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至5月13日,被告人叶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到闽侯县荆溪镇荷洋村“五亩”山场砍伐自己所收购的林木。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砍伐山场位于荆溪镇荷洋村001林班4大班050小班,砍伐树种为杉木、马尾松,被采伐立木蓄积量为67.7142立方米,为一般用材林。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闽侯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破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书证。
证人证言:证人饶某某、陈某某、程某某10位证人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鉴定意见:福建拓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擅自雇请工人砍伐林木67.7142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同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依法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强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闽侯县。
2.案卷证据材料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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