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Z2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56********,汉族,文盲,农民,住广东省平远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林某甲为食用或售卖,采取夜间用手电筒照明的方式在其住宅附近徒手捕捉到蟾蜍或青蛙,放进自制铁笼中用于在其本村田地里诱捕蛇类,分别在今年5月15日、18日、20日、24日各捕捉到1条滑鼠蛇(俗称“南蛇”),其中1条被其家人食用,1条被其于捕捉到当日上午卖给路人,得款人民币280元,另外2条滑鼠蛇及蟾蜍19只、沼蛙1只被公安机关在案发当天在其住家和诱捕现场当场查获。2020年5月24日,林某甲被抓获归案。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蟾蜍活体19只均为两栖纲(AMPHIBIA)无尾目(ANURA)蟾蜍科(Bufonidae)黑眶蟾蜍(Duttaphrynus melanostictus; 送检的疑似沼蛙活体1只为两栖纲(AMPHIBIA)无尾目(ANURA)蛙科(Ranidae)沼蛙(Boulengerana guentheri);送检的疑似滑鼠蛇活体2条均为爬行纲(REPTILIA)蛇目(SERPENTES)游蛇科(Colubridae)滑鼠蛇(Ptyasmucosus),以上活体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搜查、辨认笔录;5、物证;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林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下无正文)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睿
检察官助理:廖燕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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