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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Z9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02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住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1月25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从网上收购了四次鸟类,一共七只,两只宗头鹦鹉,三只玄凤鹦鹉和两只金太阳鹦鹉,其中两只宗头鹦鹉、一只玄凤鹦鹉和一只金太阳鹦鹉已经死亡。公安机关从林某某的住处查获了三只疑似野生鸟类活体,经聘请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一只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太阳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指认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锦新

2020年6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关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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