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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61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屯**号,住瓦房店市**路**号**单元**室。曾因吸毒于2016年7月14日被瓦房店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8日),于2017年1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8时许,在瓦房店市**广场**银行分理处门口的路边领取了丹某某邮寄给他的快递包裹,埋伏在现场的侦查员立即将林某某抓获并从其包裹内查获一大袋白色可疑晶体,净重46. 53克。经鉴定,该白色可疑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快递单据、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林某某辩认王某甲笔录、王某甲辨认林某某笔录、搜查包裹笔录、白色可疑晶体称重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  丽
检  察  员:  蔡秀娟

                                  2017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随案移送光盘5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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