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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涉嫌非法拘禁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某甲,男,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住岳阳楼区老农行家属区岳阳楼区**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2月2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7月14日二次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5月29日、2020年8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6月3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被害人易某某、桑某丙以每月5分的高息向袁某某(已批捕)借款40万元,并以桑某丙名下位于本市区金鹗中路建设银行家属区2栋1单元602的房产作为抵押。2015年11月18日,袁某某与其侄儿即被告人林某某带着几名年轻人到了桑某丙家中,向桑某丙讨要高利息及“违约金”,袁某某、林某某安排多名年轻人在桑某丙家中看守桑某丙,逼迫其还高利息及“违约金”,期间袁某某、林某某还将桑某丙带出门向闫某某讨债。直至2015年11月23日,桑某丙通过亲人朋友借到14万给袁某某。袁某某与林某某等人才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书,借款利息收条、违约金收条、线索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易某某、舒某某、闫某某、桑某甲、桑某乙、朱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桑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瑛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被害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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