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2019年6月27日至6月29日,向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4次,向邓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次,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6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镇**村傅某某家东南方向小岭头的黄花梨树下向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获利140元(微信支付);同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村祠堂后面的树林处向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获利37元(现金支付);同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镇**小学围墙后面的土堆处向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获利45元(微信支付);2019年6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小学围墙后面的土堆处向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获利50元(微信支付)。
2019年6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镇**村祠堂后面树林下向邓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获利50元(现金支付)。
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邓某某、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5搜查证、搜查笔录;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
7被告人林某某的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8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9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
10通话记录;
1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耀东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共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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