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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涉嫌诈骗案)_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140号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男,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119**********,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住高要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林某某与聂某某、何某某、刘某某(以上三人已判刑)等人经合谋后,以招聘派发宣传广告人员为由将被害人钟△珍骗到封开县**镇**酒店吃饭。在吃饭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与聂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大某”按预先安排好的角色分工设置赌局,并以赢钱后两倍返还本金为诱饵,骗被害人钟△珍拿取5000元合股参赌。诈骗成功后,被告人林某某分得赃款800元。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李某某、何某某、聂某某(以上三人已判刑)经合谋后,以投资养鸡场的名义将被害人覃△长骗到云城区**镇**饭店吃饭。在吃饭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何某某、聂某某按预先安排好的角色分工,用“出千”必赢,赢钱后两倍返还本金为诱饵,骗被害人覃△长拿取30000元合股参赌,骗取被害人覃△长30000元。诈骗成功后,被告人林某某分得赃款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勘验、辨认、指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同案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子力

 检察官助理:彭意连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郁某某看守所。

2.全案卷宗共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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