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于2019年9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被告人林某甲到被害人陈某甲深位于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赤水村“通德楼”的服装厂务工,负责仓库管理(仓库位于流沙西街道赤水村“陈某乙牛肉店”附近)。2019年3月初,林某甲与同案人杨某某发(在逃)经事先密谋盗窃事宜后,分工由林某甲在陈某甲深位于赤水村“通德楼”的服装厂盗窃服装,再由杨某某发联系销售渠道。尔后,林某甲伙同杨某某发以上述方式盗窃作案,于2019年3月初至4月底,趁人不备之机,先后12次在陈某甲深位于赤水村“通德楼”的服装厂二楼生产车间盗窃白色T恤3000件、黑色T恤1720件(经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以纯色T恤共4000件进行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24000元)。作案后,林某甲、杨某某发将上述盗窃所得T恤卖给林某丙(另案处理)等人。
2019年3月中旬至4月底,被告人林某甲经事先密谋盗窃事宜后,在陈某甲深位于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赤水村“陈某乙牛肉店”附近的仓库,趁人不备之机,先后6次盗窃编号为8822、8821、8845、8844、8846、8841、8830、8825、5049、9917、9901等不同“烫图印花”图片共约2200件(经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以烫图印花共2000件进行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作案后,林某甲将上述盗窃所得“烫图印花”图片卖给林某丙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林某丙、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照片、监控截图;6.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郑XX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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