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诉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建瓯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房路**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镇**村**房路**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8年8月19日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1月8日、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7日晚,刘某某(另案处理)邀请被告人林某某一起回自己居住的福建省建瓯市**镇**弄**号的家中,林某某和刘某某一起返回刘某某家中,刘某某让林某某坐在客厅中并告知林某某其要去放火烧被害人郑某某的沙场,说完后刘某某便独自一个人走到家中楼梯下的杂物间内将杂物间内的一个绿色铁皮汽油桶中的汽油装进三个玻璃空啤酒瓶内,再把杂物间内的拖把上的碎布条扯下塞住啤酒瓶口,后从杂物间内拿一个黄色印有“力菲D”字样的手提袋将装好的汽油瓶放进去。刘某某把装着汽油瓶的袋子和一把雨伞给林某某拿,自己拿着一把雨伞和空的汽油桶,两人一起出门去放火,两人为了躲避沿途监控用手中的雨伞遮挡身体躲避监控。在往郑某某的“小妹沙场”的路上路过郑某某位于建瓯市**镇**村**路**号的住宅,两人因害怕被他人发现,便躲进郑某某家边上的巷子内,刘某某让林某某在郑某某房子后山下的楼梯处等他,独自一人走到房子的后面从地上拿起一块砖头往郑某某的房子侧面的一个纱窗扔进去,把整个纱窗扔坏后刘某某返回巷子口从林某某手上提着的装有汽油瓶的袋子中拿了两瓶汽油瓶,走到被扔坏的纱窗下,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着汽油瓶,把汽油瓶从扔坏的纱窗扔进去,刘某某发现并没有火光,又把另外一瓶没有点着的汽油瓶直接扔到纱窗内,但是依然未着火。这个过程中林某某都在一旁看着,并没有阻止刘某某的行为。刘某某扔完汽油瓶之后就叫林某某带着剩下的一瓶汽油瓶和其一起往“小妹沙场”走去,两人走到“小妹沙场”附近的一个水坝桥附近,刘某某把林某某手中装有汽油瓶的手提袋拿过来,让林某某一个人先走过水坝桥在桥的另外一边先等他。刘某某独自一个人带着汽油瓶到“小妹沙场”中看四周无人就把手提袋中的汽油瓶用打火机点着汽油瓶往沙场内的一部铲车的轮胎扔去,铲车轮胎便着火燃烧。着火后“小妹沙场”内有人发现便大声呼救,刘某某见状便立刻逃跑,跑过大坝桥后叫在那边等待的林某某往刘某某住处的方向逃跑,中途两人跑累了以后就到路边的山上躲藏起来,并将“力菲D”袋子丢弃在山上。后刘某某和林某某返回刘某某的住处后,刘某某就让林某某骑电动车回家,自己就回到房间内睡觉。
次日凌晨3时许,刘某某想到扔在郑某某家中的汽油瓶没有着火,担心瓶子上会留下自己的指纹会被公安机关查到,刘某某便从家里拿了一把木质直梯,拿着雨伞又独自一个人出门往郑某某的房子走去捡汽油瓶,路过有监控的地方又用雨伞把身体遮住,到了郑某某的房子处,用梯子从刚刚扔汽油瓶的纱窗处爬进去,刘某某利用梯子爬进郑某某房子二楼时,看到左边靠外侧马路方向第一个房间门有冒起火星和烟,一个汽油瓶子已经裂了,另一个汽油瓶在裂了的瓶子前方两米多的走廊上,这个瓶中的汽油撒了出来,刘某某把汽油瓶拿出来,拿出汽油瓶就把汽油瓶直接往后山扔去,就拿着梯子返回家中睡觉。到当天中午近12时,群众发现郑某某的建瓯市玉山镇乌桥路14号房子的靠西侧有冒烟着火,火势很快就漫延开形成大火,经过约1小时才将火扑灭,该房子木结构部份大部分被烧毁坍塌。
经伟志股份公司建瓯分公司出具的房产测绘报告书:建瓯市**镇**村**路**号的建筑面积为399.84平方米。
经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委估房产建瓯市**镇**村**路**号于估价时点最可能形成或成立的重置成本价值为159256元。
经建瓯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烧的龙工牌铲车装载机2017年10月18日的价格认定为17600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8年8月19日,在家中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书证:移送案件通知书、受、立案材料、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归案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郑某某、刘某某的相关材料等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黄某某、董某某、练某某、虞某甲、刘某某、陈某某、詹某甲、虞某乙、詹某乙、游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伟志股份公司建瓯分公司出具的房产测绘报告书、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福建省建瓯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证明。
6.勘查、辨认笔录: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消防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放火烧毁私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新华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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