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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5〕60号

被告人林某秀,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8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业人口,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安县**乡**村**号(以上均自报), 2014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 2014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秀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秀于2014年7月份至8月份期间,在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南山村经营的“天天便利店”里 ,提供地方给一男子(在逃)摆设用于赌博的“老虎机”二台,吸引他人赌博,参赌人数累计约70人次,从中牟取收入人民币900元。2014年10月28日13时许,公安机关到该处查处,抓获被告人林某秀和参赌人员庄某俊、邵某某,现场查获 “老虎机” 2台以及游戏币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周某某、陈某某、庄某某俊、邵某某证言;2.被告人林某秀供述;3.作案现场及赌具等的照片;4.公安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

2015年1月19日

附: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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