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1133号
被告人林某甲强,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住揭阳市揭东区蓝某某霖磐镇东洲村田心镇道北七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丰,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住揭阳市揭东区蓝某某霖磐镇居委北区一巷三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光,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6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住揭阳市揭东区蓝某某霖磐镇德中某某凤来中座八巷二十二号,2016年6月2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赌博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强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林某乙丰、陈某甲光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强为牟取非法收入,于2016年3、4月份开始,在普宁市洪阳镇林惠山村大岭水库旁树林处开设“鱼虾蟹”赌摊,招引参赌人员何某甲葵、吴某甲、何某乙典等人投注赌博,从中抽头牟利(俗称抽水)。“老五”、“泽华”(均身份不明)、吴某乙华、王某甲江、何某丙葵(以上人员均在逃)为赌摊帮工,其中“老五”、“泽华”负责看场和管理,吴某乙华、王某甲江、何某丙葵负责载赌客到场参赌,每载一名赌客得人民币100元。每天少时有二十多人、多时有三、四十人到赌摊参赌。期间同案人夏某某(外号“阿虎”)、“老铁”(身份不明,均在逃)在该赌摊多次做庄赌博,被告人林某乙丰、陈某甲光与同案人夏某某(在逃)合伙在该赌摊做庄赌博,做庄期间参赌人员有二十多人。被告人林某乙丰还与同案人夏某某合伙在赌摊上放贷供参赌人员赌博,由同案人曹某某剧(夏某某妻子,外号“肥姿娘”,在逃)负责放数给参赌人员,被告人陈某甲光帮工保管放贷手续费7天。
被告人林某乙丰于2020年5月28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辨认现场笔录及相片、户籍证明、证明材料;2证人何某甲葵、吴某甲、何某乙典、王某乙洪、王某丙涛、颜春亮、陈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强、林某乙丰、陈某甲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强、林某乙丰、陈某甲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乙丰、陈某甲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强、林某乙丰、陈某甲光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甲旋
检察官助理:卢某某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35页
3.《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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