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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99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住潮南区陇田镇石某某老寨4巷2号,2007年4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15时某某、2020年2月29日15时某某、2020年3月1日15时某某、2020年3月2日15时某某,在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南山村“如意住宿”其住宿的403号客房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豪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四次。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在普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于2020年7月14日主动交代其有多次提供场地容留陈某甲豪吸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辨认笔录、辨认

现场相片、协查函、人员核查联查表、户某某、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坦白书、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2.证人证言陈某甲豪、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乙

检察官助理:卢万x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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