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乡**号。2016年12月6日因复吸食毒品被普宁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的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表明:
1.2016年11月下旬的一天15时多,被告人林某某在普宁市池尾街道上寮村其出租屋中,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炎(已被强制戒毒)以“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6年11月下旬的一天21时多,被告人林某某在普宁市池尾街道上寮村其出租屋中,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炎某某“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6年12月初的一天14时多,被告人林某某在普宁市池尾街道上寮村其出租屋中,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炎某某“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黄某某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辨认现场笔录作案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3.破案经过,户籍证明;4.被告人林某某的某某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代理检察员:颜展安
附: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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