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263X,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陵阳镇**村**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聪,青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独自在青阳县陵阳镇**村**号家中吃饭饮酒,后无证驾驶皖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向青阳县陵阳镇街道方向行驶,行至青阳县陵阳街道方某某经营的“****专卖店”,与方某某、汪某某、左某某打牌,过程中林某某与汪某某发生纠纷并相互拉扯,被围观群众拉开。后林某某再次无证驾驶皖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青阳县陵阳街道“****专卖店”出发,行至陵阳派出所报警,民警发现林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遂联系桥头店交警中队到场查处, 林某某被带至陵阳镇博爱医院抽取静脉血样两份。
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查,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皖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系林某某,该车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治安监控截图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汪某某、左某某、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秀珍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现住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陵阳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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