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年**月**日生,四川资阳人,公民身份号码511022********6292,汉族,初中,群众,暂住新疆**县**乡**房(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市**县**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乌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乌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乌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乌恰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乌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于受案当日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01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新Q*****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县**路03号警务站前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其被及时带至乌恰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林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 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巧玲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新疆**县**乡**房内
2.起诉书8份及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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