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武夷山市**镇**村**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街道**宿舍,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凌晨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南平市建阳区书院路朝天门火锅店楼下出发往白金汉宫KTV宿舍行驶,途径螃蜞路种子公司路段时,与对向曹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事发后,林某某被送至南平市建阳第一医院住院治疗,民警对其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2mg/100ml。经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曹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林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5.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林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判处林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丽双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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