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31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5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曲靖书麒麟区境内24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19时34分行驶至K2422+300米处,车辆前部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相撞,造成胡某某受伤后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林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察、指认、提取等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武
2019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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