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8〕27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11********271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经营户,现住抚顺市顺城区**路**。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8年8月14日21时许,驾驶车牌号为辽D****5的白色长城牌小型汽车沿抚顺市顺城区新华桥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胡某某发生事故,造成胡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经鉴定:死者胡某某系因交通肇事致头部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顺城大队认定,林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8年8月14日在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表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勘察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助理检察员:
2018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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