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石狮市,现住石狮市**镇**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13日、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26日);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2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在石狮市**镇**村,在被害人吴某某并未承租其菜地的情况下,采用威胁的方式,以收管理费为名,强行索要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100元。
2.2019年3月7日至4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在石狮市**镇**路**村路段,以工程征用其土地为名,以阻扰施工的方式强行索要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0050元。
2019年4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报警称在石狮市**镇**路有人载其土地的石子。民警到达后将其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并从被告人林某某处扣押到2部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提取笔录及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人民币21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中建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财物请依法判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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