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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敲诈勒索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73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6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以举报违规建房为由,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后被害人陈某某以微信转帐方式支付给被告人林某某。    

二、2019年7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以相同理由,又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陈某某以微信转帐方式支付给被告人林某某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林某某未收取,后被告人林某某指定被害人陈某某将人民币5000元放在长乐区江田镇三溪一教堂附近路中的花圃里,被告人林某某未收到该款。

三、2019年8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以相同理由,再次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指定被害人陈某某将人民币10000元放在长乐区陇下农业中学附近路边的一棵树上,被告人林某某取得该款。

四、2019年9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以相同理由,再次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陈某某报警。同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松下镇首祉村农业中学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短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举报他人违建方式相要挟,索要人民币计3.8万元,数额较大,其中2.5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2.5万元未遂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春华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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