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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敲诈勒索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安达市***镇**村*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镇***村**号楼*单元***室)。2017年2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安达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2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安达市公安局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看见被害人于某某偷运原油,

林某某以此事为由向于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00.00元,如果不给付就向公安局举报此事。于某某为此事找付某某和林某某协商,林某某答应收于某某人民币40,000.00元就不到公安局举报。过了几天以后,于某某和付某某开车到林某某的家门口,在付某某驾驶的车内于某某交给林某某人民币4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017)黑1282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

2. 证人郑某某、付某某、王某某证言;

3. 被害人于某某陈述;

 4.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供述与辩解及讯问录音录像;

5. 于某某辨认林某某6号照片辨认笔录、付某某辨认林某某6号照片辨认笔录。

经侦查,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益政

 2020317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安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据目录壹页。

4.证人名单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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