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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5〕3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某某镇某某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在确山县某某镇某某庄村委附近没有经过审批自建幼儿园,2015年1月15日下午,幼儿闻某某上课期间没有陪护去上厕所,后在幼儿园后院一没有防护的水池边玩耍时落入水池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郭某某在幼儿园管理中没有安全管理制度,缺乏安全防患意识和安全措施,应对幼儿闻某某死亡事故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

2.尸检报告;

3.收条、协议及谅解书;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私建幼儿园,且明知其开办的幼儿园校舍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娜

检察员:张湘华

2015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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