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遂溪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13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遂溪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13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洪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4年12月11日,遂溪县**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黎某某向被告人林某某的亲属李某某借款四百万元人民币作资金周转,后借款期限已满,黎某某未能按照合同还款。为追回上述款项,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被告人洪某某多次纠集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林某甲、“三毛仔”、“肥”(另案处理)等违法人员催促被害人黎某某还钱。
1、于2016年09月15日0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和洪某某商量去找黎某某讨债,后被告人洪某某纠集王某甲、王某乙、王某某、王某丙、林某甲、“三毛仔”、“肥”等违法人员一起开车来到遂溪县**公司销售大厅找黎某某讨债,但未能见到黎某某。
2、于2016年09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洪某某带领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林某甲、王某某、“三毛仔”、“肥”等人又一起开车前往黎某某位于广东省遂溪县**镇**路**号的住宅处。在黎某某的住宅处亦未能见到黎某某,随后,在被告人林某某的指使下,被告人洪某某和王某丙拿出喷漆及胶水在黎某某一楼的墙体及地面等处喷写“欠债还钱”等字,王某乙和王某甲使用胶水、牙签等塞进门锁内致其不能使用。损坏财物后,被告人林某某、洪某某等人离开现场。
经认定,黎某甲的住宅被喷红漆处和大门锁被破坏的损失参考价格为人民币636元。
3、于2016年09月15日13时许,上述违法人员中的王某乙、王某甲为了再次给黎某某施压,两人各持两个装有屎尿的塑料袋一同走进售楼部一楼大厅,两人将装有屎尿的塑料袋扔在大厅的地面上,随后开车离开现场。
经认定,大厅内被屎尿污染部分的清理费用参考价格为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害人黎某甲、黎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林某某、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证人林某甲、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某、李某某、余某某、陈某某、陈某甲、庞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5. 借据、承诺书、农业银行流水账、清洁费收据等资料;
6. 黎某某住宅监控视频、**小区销售部监控视频;
7.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8.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9. 遂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10. 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纠集多人在追讨债务过程中公然毁坏财物,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附:1. 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洪某某现被关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八册、光碟五张、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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