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6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长乐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告人林某某在长乐区**镇**附近被征迁的房子被**镇政府拆除而心生不满,2020年1月3日16时至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连续4次到**处,先后持砖头砸坏**的保安室窗户玻璃3片、卫生间玻璃3片、5辆沃森牌观光车的挡风玻璃、办公楼一楼楼梯间门玻璃2片、九天达牌502型自助售取票机屏幕1个、食堂落地钢化玻璃门7片。

2020年1月4日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又到长乐区**镇**馆,持砖头将**保安室的玻璃砸坏2片。

经福州市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馆被毁坏的自助售取票机屏幕、观光车挡风玻璃、门玻璃和窗户玻璃等共价值人民币14083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已与**处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方20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2020年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潭头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解协议、收条、到案经过报告书、有关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情况说明等;

2.证人张某某、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非法损毁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14083元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高捷

检察官助理:李增浩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9页、补充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