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五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9********,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3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为复垦果园种植果树,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和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一不知姓名的挖掘机驾驶员,到永安市西洋镇上螺村“佛仔峡”山场西洋坑村与上螺村交界处的山顶挖倒林木、平整林地。经林业部门鉴定,被告人林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的山场位于永安市西洋镇上螺村“佛仔峡”山场(2006林业基本图28-2林班1大班1小班),林地所有权属永安市**镇**村民委员会所有;林木所有权属王某某所有。被故意毁坏的林木共计35株,其中木荷34株、马尾松1株,立木蓄积共计5. 8096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7月27与永安市林业局签订生态公益补偿协议书,缴纳生态公益补偿金人民币71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投案自首过程中被永安南车站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生态公益补偿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林某某为了复垦果园种植果树,故意毁坏他人林木计立木蓄积5.8096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艳
检察官助理:蔡真真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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