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住蓬溪县**镇**城**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蓬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4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因为父亲的疾病,心里烦躁,酒后驾驶川J*****轻便摩托车在蓬溪县城区内寻找地方发泄。21时25分许,被告人林某某行驶至蓬溪县**镇**路,发现杨某某(女,本案被害人)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开着门,遂将摩托车停好进入该店内。在店内,林某某与杨某某发生口角、争吵后,便走出在店外吸烟,随后又进入该店内,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杨某某左胸部,杨某某反抗并呼救,林某某又用刀刺杨某某颈部,致杨某某当场死亡。作案后,林某某用店内被子将杨某某遮住,从店内找出一副白色线手套带在手上,将店内物品翻乱,拿走店内现金和一部银灰色苹果7puls 手机逃离现场。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杨某某系被单刃锐器刺切右侧颈部致右侧外动脉及颈内静脉断裂大失血死亡。经蓬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机价格为人民币560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在蓬溪县******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莉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光盘七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