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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故意伤害)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中午,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某某工地宿舍,因工资结算问题发生争吵,后双方在宿舍门外发生互殴,被告人林某某徒手将被害人李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左侧肋骨骨折2处,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到案后,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冬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随案移送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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